台灣專利制度簡介  
                        
                      新申請案  
所須文件: 
1.發明或新型-說明書(包含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
                       
                      2.設計-圖說(包含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圖面)。 
                      3.委任書(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或延期至申請日起六個月內補送)。 
                      4.申請權證明書。 
                      5.優先權證明文件(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但不得延期)。 
                      註:A.如專利申請人非發明人(或創作人),專利申請人須檢附發明人(或創作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書。 
                      所須資料:1.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2.發明人(或創作人)之基本資料。 3.主張優先權之資料。 
                   
                      專利種類: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審查  
                        審查形態/時間: 
                         
                      1.發明專利………18個月先公開公告。實體審查(於專利申請當日同時提出申請,或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
                       
                    2.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 約3至6個月 
                    3.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 約3至6個月 
                         
                         
                        公告期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 
                        舉發撤銷制度:有。 
                        專利之標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專利權期限  
                        1.發明專利………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2.新型專利………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3.設計專利………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年費之繳納: 
                         
                      1.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書(新型為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並發給專利證書。  
                        2.第二年起之年費,每年應於公告日屆期前繳納。  
                        3.第二年起之年費,未於期間內繳納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加倍補繳之。惟,超過補繳期限者,即喪失其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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