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制度簡介
新申請案
所須文件:
1.發明或新型-說明書(包含名稱、摘要、發明或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
2.設計-圖說(包含物品名稱、創作說明、圖面說明、圖面)。
3.委任書(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或延期至申請日起六個月內補送)。
4.申請權證明書。
5.優先權證明文件(可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送,但不得延期)。
註:A.如專利申請人非發明人(或創作人),專利申請人須檢附發明人(或創作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書。
所須資料:1.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2.發明人(或創作人)之基本資料。 3.主張優先權之資料。
專利種類: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審查
審查形態/時間:
1.發明專利………18個月先公開公告。實體審查(於專利申請當日同時提出申請,或自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
2.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 約3至6個月
3.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 約3至6個月
公告期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
舉發撤銷制度:有。
專利之標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專利權期限
1.發明專利………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2.新型專利………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
3.設計專利………自公告日起給予專利權,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年費之繳納:
1.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書(新型為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始予公告,並發給專利證書。
2.第二年起之年費,每年應於公告日屆期前繳納。
3.第二年起之年費,未於期間內繳納者,得於期滿六個月內加倍補繳之。惟,超過補繳期限者,即喪失其專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