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宇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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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新知

1.有關專利舉發案件中專利權人所提之更正事項,有不符更正規定者,自即日起調整實務作業
主旨: 有關專利舉發案件中專利權人所提之更正事項,有不符更正規定者,自即日起調整實務作業,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賦予專利權人較完整之程序保障,舉發案中所提之更正事項,經審認有不符專利法第64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規定者,本局將敘明不符更正規定之理由,函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
二、另為免延宕舉發案件之進行,本局函知申復以一次為原則,倘專利權人逾限未申復者,或其申復理由或再提之更正事項仍未完全克服原先通知函所敘明不符更正規定之理由者,本局得不再通知專利權人申復,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




2.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09920031371號

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及「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發 明專利、第五章補充、修正、更正、第十二章專利權管理修正頁各1份,並檢附修正部分劃線頁各1份,提供參考,請 查照。

相關檔案:第一篇第一章 總則第一篇第二章 發明專利第一篇第五章 補充、修正、更正第一篇第十二章 專利權管理第一篇第一章 總則劃線頁-1第一篇第一章 總則劃線頁-2第一篇第二章 發明專利劃線頁第一篇第五章 補充、修正、更正劃線頁第一篇第十二章 專利權管理劃線頁




3.自本(99)年9月1日起,商標延展註冊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
依商標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至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惟實務上因有部分案件提早申請,引發不必要之爭議,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本局自本(99)年9月1日起,商標延展案件之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將不予受理,敬請注意得申請延展註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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